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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滕州市社區性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文時間:2016-06-18 發布機構:滕政發〔2016〕66號


        滕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滕州市社區性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滕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滕州市社區性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試點實施方案》已經棗莊市金融改革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批復同意?,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8日

        滕州市社區性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試點

        為有效緩解農民生產資金短缺問題,進一步改善和加強農村金融服務,建立農民互助資金運行新模式,降低三農融資成本,深化農民信用合作,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方案和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15〕8號)、棗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棗莊市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方案的通知》(棗政辦字〔2015〕32號)和滕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滕政發〔2015〕46號)文件精神,按照棗莊市金融辦《關于做好2016年新型農村合作金融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現就我市開展社區性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以下簡稱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試點工作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根據省政府、棗莊市政府有關文件精神,以促進農民增收、農業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為目標,以維護農民利益為根本,深化信用互助合作,建立農民互助資金運行新模式,為三農提供最直接、最基礎的金融服務。到2017年6月底,力爭初步建立起與我市農村經濟相適應、運行規范、監管有力、成效明顯的新型農村合作金融框架,使之成為正規金融服務體系的有益補充,更好地滿足農民金融需求,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

        二、總體要求

        (一)互助合作組織性質

        社區性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是由本市某一社區(行政村)內的居民(農民)、家庭農場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自愿入股設立,提供社員間資金互助服務業務的社區性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經濟組織。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

        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是獨立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社員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承擔責任。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接受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基本原則

        1.堅持服務三農的本質要求,著力解決農民生產經營活動中小額、分散的資金需求,促進農業農村經濟展。

        2.堅持社員制、封閉性原則,不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不對外投資,不以盈利為目的。

        3.堅持社員自愿,互助合作,風險自擔。

        4.堅持立足農村社區,社員管理,民主決策,公開透明。

        5.堅持獨立核算,規范運營,遵紀守法,誠實守信。

        6.堅持統籌兼顧,精心組織,穩妥推進。

        三、方法步驟

        (一)引導規范和試點啟動階段(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本方案出臺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組織,由審批部門和主管部門負責對其進行引導規范。經過引導規范達到本方案要求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予以資格認定并納入日常監督管理。

        實行規范與試點相結合,在做好存量農村信用互助組織規范的同時,我市選擇部分鎮街開展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試點,對達到要求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予以資格認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試點推廣階段(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試點范圍,穩妥有序地在全市鋪開,初步建成與滕州市農業農村農民發展需要相適應的新型農村合作金融框架。

        四、主要內容

        (一)申請設立條件

        1.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試點應在單個社區(行政村)內以發起方式設立,其名稱由“所在地行政區劃、字號、信用互助合作社”依次組成。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2.開展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試點的行政村要符合以下條件:村“兩委”班子健全,組織凝聚力強;村民誠實守信,村風文明和諧;農業經濟活躍,產業基礎扎實。

        3.設立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應符合以下條件:(1)有符合本方案要求的章程;(2)社員數量原則上不少于50名;(3)注冊資本原則上不得低于50萬元人民幣,不得高于250萬元人民幣,應為實收貨幣資本,由社員一次或分次繳納;4)有符合任職資格的理事、經理、監事和具備從業條件的工作人員;(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6)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7)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入社社員條件

        1.開展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試點的社區(行政村)內的居民(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家庭農場可以向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申請入社。

        2.入社的居民(農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以戶為單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誠實守信,具備一定經濟實力,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滿3年)在開展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試點的社區(行政村)內。

        3.入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法定代表人為本社區(行政村)居民(農民);管理規范、信用優良、運營規范,存續期原則上在2年以上,且近2年經營有盈利。

        (三)資格認定

        1.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試點實行資格認定管理,設立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要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資格認定書,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開展試點。

        2.設立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要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文件、資料:(1)試點鎮街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設立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的意見書;(2)設立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的申請書;(3)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社員大會同意設立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的決議;(4)全體社員簽名、蓋章的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章程;(5)社員自愿承擔信用互助業務風險的承諾書;(6)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包括互助金發放審查程序和操作規程、議事規則、盈余分配辦法、風險防控及財務制度等;(7)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社員名單,載明社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8)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理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及財務工作人員的從業資格申請書、個人簡歷、有效身份證明、個人信用記錄報告、公安部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9)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四)股權管理

        1.單個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向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注冊資本金總額的10%,農民社員入股金額原則上不超過我市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倍。

        2.社員入股必須以貨幣出資,不得以實物、貸款或其他方式入股,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應向入股社員頒發記名股金證,作為社員的入股憑證。

        3.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社員所持本社股金可以為本社社員或自己在本社申請使用互助資金時提供擔保,不得對外開展任何形式的擔保。

        4.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員的股金和積累可以轉讓、繼承、贈與、退股,但理事、監事和經理持有的股金和積累在任職期限內不得轉讓、退股。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員退股,應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批準,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入股1年以上;(2)在本社沒有未償還的互助金本息;(3)股權無質押或擔保;(4)退股后,社員人數原則上不能少于50人,注冊資本金原則上不能少于50萬元人民幣;(5)符合本社章程和本方案規定。

        5.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應建立社員名冊,社員名冊載明以下事項:(1)社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2)社員所持入社股本金金額、投票權數;?(3)社員所持入社股本金證書的編號;(4)社員繳納入社股本金日期。

        6.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為每個社員建立社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1)該社員的出資額;(2)向該社員借款金額 ; (3)向該社員發放的互助金金額。

        (五)經營規則

        1.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主要資金來源為注冊資本金、向社員借款、社會捐贈資金、財政扶持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和財政扶持資金優先用于補充風險準備金。

        2.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主要從事下列業務:(1)對社員發放互助金;(2)收回互助金及使用費;(3)向社員借款;(4)其他資金互助業務。

        3.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發放互助金應遵循“小額、分散”原則,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本社社員農業生產經營的流動性資金需求;期限以半年以下為主,一般不超過1年;對單一社員發放的互助金金額,不得超過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注冊資本金與向社員借款資金總額的5%,互助金年使用費率不超過12%。

        4.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在注冊資本金充分使用后,報經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審核批準,可采取向社員借款的方式,增加互助金金額。借款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金總額。向單一社員借款的總額度不得超過該社員的出資額度。向社員借款的年資金使用費率參照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上年度社員分紅比例執行,最高不能超過10%。

        5.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應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比率不得低于發放互助金余額的1%。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的備付金不得低于注冊資本金與向社員借款資金合計總金額的10%。

        6.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實行社員制,不得吸收非社員資金,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不得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資金,不得高息借貸,不得借款給非社員,不得開展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不得進入資本市場從事股票、債券等交易,不得以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的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7.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可選擇滕州市農村商業銀行或農業銀行滕州支行,作為其開展信用互助業務的賬戶開立和資金存放、支付及結算的唯一合作托管銀行,并簽訂合作托管協議。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辦理資金業務必須通過托管銀行結算,原則上不使用現金。托管銀行應開發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業務管理、風險控制以及監管系統。

        8.建立健全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包括互助金審查、審批、檢查等程序,議事規則,盈余分配辦法,從業人員崗位職責、風險防控及財務制度等。

        (六)組織機構

        1.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應建立社員大會制度,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是該組織的權力機構。社員超過100人的,可以由全體社員選舉產生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社員代表組成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行使社員大會職權。

        2.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履行下列職責:(1)制定或修改章程;(2)選舉、更換理事、監事;(3)審議通過主要管理制度;(4)審議批準年度工作報告;(5)審議決定社員重要經營事項;(6)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7)對解散和清算等做出決議;(8)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9)批準社員入社和退社。

        3.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應設立理事會,理事人數不少于3人,且為奇數,設理事長1人,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理事會的職責由章程規定。

        4.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設總經理1名(可由理事長兼任)??偨浝戆凑照鲁桃幎ê蜕鐔T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的授權,負責該社的經營管理??偨浝淼穆氊熡烧鲁桃幎?。

        5.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應設立監事會,成員一般不少于3人,設監事長1人。監事會按照章程規定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授權,對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監事會的職責由章程規定。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總經理和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6.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工作人員應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違法違規和失信等不良記錄,理事長、監事長、總經理、財務人員任職資格需經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批準,年齡60周歲以下、具備高中或中專及以上學歷,有一定的經營管理經驗;財務人員應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七)監督管理

        1.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各鎮街人民政府是本轄區內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試點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化解處置的第一責任人,有義務及時識別、預警和化解風險。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全市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試點的監督管理部門。

        2.建立現場和非現場監管相結合制度。實施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現場檢查制度和統計分析制度,建立動態監測平臺,線上線下相結合,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3.建立信息披露和社會監督制度。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要按季將資金使用情況向社員進行公布,并向監管部門報送相關財務報表數據。監管部門要將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監督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及時受理投訴舉報,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4.建立風險事項報告及應急處置制度。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發生大額借款逾期、被搶劫或詐騙、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犯罪等重大事項時,在依法處置相關事項的同時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處置突發事件。

        5.規范退出程序。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試點過程中,未按照本方案開展信用互助業務,存在對外吸儲放貸等違法經營行為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其依法采取警告、公示、風險提示、質詢、責令停辦業務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拒不改正的,撤銷其試點資格。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試點因被撤銷或自愿退出而終止的,應當向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繳回資格認定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五、加強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試點工作的領導,市政府成立以市長任組長、分管市長任副組長,市法制辦、市財政局、市農業局、市工商局、市金融辦、市經管局、市畜牧獸醫局、市供銷社、人民銀行滕州市支行、市銀監辦、農業銀行滕州支行、滕州農村商業銀行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各鎮(街)鎮長(主任)為成員的滕州市社區性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辦公室主任由市金融辦主任兼任。各鎮街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內農村信用互助合作社建設、日常運行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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